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773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77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204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論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90年度判字第2086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均經本院分別以判決或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對於本院最近一次裁定,即95年度裁字第204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無非以:聲請人於本院歷次裁判程序中,主張有適用本院43年裁字第12號判例不當之情事,已對再審之具體情事作相當指明,並非未一語指及,原裁定未瞭解聲請人所提書狀、論證與主張,係違反聽審請求權,違法侵害聲請人訴訟權,又原裁定以不合法駁回聲請再審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77條,乃依同法第283條聲請再審,且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判例並未排斥以其他理由更行聲請再審云云。惟查原裁定係以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為不合法,因而駁回該次再審之聲請,然前揭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對於原裁定之論斷與內容,並未論及究竟有何合乎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何項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難認為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773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