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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579號

重測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蔡進田黃合文吳明鴻林茂權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57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臺南縣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重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93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4年度裁字第1931號確定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規定,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就此部分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進 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579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重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