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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887號

考績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高啟燦鄭小康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88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因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222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考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3年11月18日93年度裁字第145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後,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認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以94年度裁字第222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聲請人考績被考列丙等,應屬於司法院釋字第430號解釋所稱「對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依法得提起行政爭訟救濟。又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亦認為相對人為國家機關,自應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原裁定未適用上引司法院解釋,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情形等語。惟查聲請人對是否適用司法院釋字第430號之爭執,業經聲請人於前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次查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係對全民健康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性質,所作之解釋,與公務員考績得否提起行政爭訟無關,故該聲請意旨與聲請再審結果無影響。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887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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