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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895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895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臺東縣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1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更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上訴意旨略謂:「專案報請減免」者,應係指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但書及財政部90年9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4128號函釋,由主管稽徵機關即被上訴人報經其上級機關台東縣政府核准之謂;被上訴人所主張之「專案報請減免」程序,欠缺法令依據。次按內政部85年6月22日召開「研商財團法人老人扶、療養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會議」,議決有收益之土地,而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事業者,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2項專案報請減免;地價稅之爭議,請其主管機關邀集稅捐稽徵單位協調解決。又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係對依稅籍底冊查定課徵者之規定,被上訴人援引該條文作為上訴人未依規定申請減免之課徵依據,有矛盾之虞。再者,被上訴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31條第5款調查上訴人是否有將所有土地之收益用於其本身之慈善事業,曾要求上訴人提供帳簿備查,但上訴人提出後被上訴人又拒為核定,其處分即不具有實體拘束效力。又上訴人於65年出租土地時即已申請減免,至88年止之長達23年之期間,其法律關係既未變動,即未依被上訴人所指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與第24條之規定逐年申請減免,而由被上訴人依第22條但書規定逕行減免,被上訴人不守此既成之合法慣例,且處分前未予上訴人有表達意見之機會,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8條之誠實信用原則。末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31條第5款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每年普查或抽查已准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以查明該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上訴人既已提供帳簿憑證等資料供被上訴人查核,被上訴人卻反稱無審查必要,有違上開規定之法定職責。且該規定既將普查或抽查之對象限於「已准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則客觀上查核應無困難,被上訴人所辯稱「面對千千萬萬宗土地無法一一逕予查核」即無可採。被上訴人適用法令背離比例原則,扭曲對於社會福利或慈善事業免徵土地稅之法令意旨,請撤銷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三、本件前開上訴意旨所指各節,無非重述前詞,據以指摘被上訴人原處分如何違法、不當,而就原判決駁回其訴所持理由究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並未一語指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盛 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895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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