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959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959號

聲請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聲請人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富源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218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0218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請求「廢裁」,自應依聲請再審之程序予以審理。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8日聲請閱卷,前訴訟程序於94年10月20日裁定,剝奪聲請人閱卷權及閱卷後補充理由權,原裁定自有廢棄之必要。又本院94年度裁字第2124號裁定,即以甲○○為聲請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原裁定仍「不廢」代表人乙○○,確有重大瑕疵,且違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337號判例。乙○○既因辭職而生效力,前訴訟程序未糾正原審92年度更一字第20號裁定,亦未行使闡明權及命補正,即予駁回,等同禁止聲請人推廣專利品。聲請人投資5千萬元研發專利,相對人極盡抹黑及中傷,詳本院89年度判字第3441號等判決撤銷相對人處分及濫罰4件,相對人不服本院91年度判字第1823號判決之再審(僅有1件),本院不應剝奪聲請人之求生權等語。惟查聲請人主張代表人變更乙節,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其他所述各節復未表明原裁定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即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95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