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17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177號
- 聲請人
- 佳輝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26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陳情書」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267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仍應依聲請再審處理,合先敘明。
二、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三、本件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具狀聲請再審,未於訴狀內表明其所聲請再審之本院94年度裁字第2678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所列之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