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177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177號

聲請人
佳輝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26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陳情書」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267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仍應依聲請再審處理,合先敘明。

二、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三、本件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具狀聲請再審,未於訴狀內表明其所聲請再審之本院94年度裁字第2678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所列之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 盛 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