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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344號

陞遷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趙永康鄭淑貞侯東昇黃淑玲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34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因陞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281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02814號裁定聲請再審,略以:其因陞遷事件,不服相對人90年3月甄選庶務組長,辦理內陞、外補兩套作業標準,侵害次一序列候選人員權益,循序提起申訴,前經相對人以該申訴逾期及非屬該委員會受理權限範圍,而不予受理,聲請人不服提起再申訴,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審認上開甄選作業標準係一般規範,非屬對聲請人之管理措施,且聲請人對上開陞遷事項,於申訴之前並未向服務機關提出具體之請求,亦未見服務機關對聲請人有任何具體之管理措施存在,聲請人提起再申訴,於法未合,爰以92年12月9日92公申決字第0295號再申訴決定書決定:「再申訴不受理」確定在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04號裁定,以程序不合,實體不究為由,駁回其訴,有違行政訴訟法第2條之規定;又原審法院以保訓會之意見,認再申訴案件確定,聲請人即無救濟之途徑,侵犯聲請人之訴訟權云云。經查,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04號裁定,於提起抗告時為主張,並為本院94年度裁字第2814號確定裁定所不採。聲請人雖不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並未具體指明該確定裁定有何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34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陞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