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413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璽君林茂權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413號

抗告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院按:聲請法官迴避之目的,在於對承審法官有自行迴避之事由或執行職務有其他偏頗之虞時,使該法官不得執行職務,此由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可為明證。故如聲請時承審法官已為終局之裁判,則已無使其停止職務之可能,其聲請自因無從達其目的而難認有理由。查抗告聲請受命法官迴避之本案,業經原審法院於94年12月30日以抗告人之訴顯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其訴在案,此有調取之原審94年度訴字第2912號卷內之裁判書為據,而抗告人係於95年1月16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此亦有原審蓋於聲請狀上之收文章所載之日期可稽,足認抗告人之聲請已在本案終結之後,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無理由,原裁定以實體上理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然駁回之結果則無異,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仍以:準備程序筆錄誤載及漏載,法庭錄音燈號時熄時滅,受命法官不當闡明訴之聲明並命抗告人離開法庭10分鐘,此等事實均因承審法官對抗告人答話引起不悅,而對抗告人偏頗之實據,並非抗告人主觀臆測,原裁定顯屬違法等實體上事由,求為廢棄原裁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璽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41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