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42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429號
- 聲請人
- 皇室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009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67年判字第738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裁字第136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在案,聲請人不服對之聲請再審,亦經本院95年度裁字第9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對原裁定提出申訴函,因本院裁定為終審裁判,除得依再審程序聲明不服外,不得再表示不服,故抗告人之申訴視為聲請再審辦理,合先敘明。查聲請人不服意旨略以:聲請人無任何機會對承辦法官當面說明。又對不肖廠商從中獲利,打擊正派經營廠商,應予嚴懲等語。查原裁定係以聲請再審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本次聲請意旨泛言不服,未於訴狀內表明對原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