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463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廖政雄鍾耀光姜仁脩簡朝振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463號

聲請人
雋偉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8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則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566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95年度裁字第8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此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係因當時香港供貨商端泓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鉅傅於案發後死亡,致聲請人無法於貨物產地馬來西亞申請證明,今聲請人於民國94年11月聯繫到產品係由馬來西亞CONCORDE CENTURYAUDIO TRADING售予香港商端泓有限公司,聲請人乃檢附香港商端泓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鉅傅死亡證明書一份、馬來西亞CONCORDE CENTURY AUDIO TRADING書信一分及公司註冊證明二份及自馬來西亞到臺灣DHL快遞單據一份供核,求為廢棄原裁定,並為聲請人有利裁判等語。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陳,與原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論斷無關,究竟原裁定之內容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之再審事由,聲請人並未指出,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依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46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