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977號再 審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增義 再 審原 告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再 審被 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再 審被 告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被 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8月12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102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 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 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3年度判字第1021號確定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開規定,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就此部分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 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之訴,併此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