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201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林茂權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201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臺中縣東勢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153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3年度判字第1537號判決(下稱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起訴意旨略以:(一)關於確定判決指再審原告未提出位置圖部分,再審原告已提出堤防線外位置圖。(二)確定判決謂再審原告前所主張其發見之未經斟酌之各證物,實係於90年3月15日(確定判決對之再審之本院90年度判字第388號判決公告生效日)之後始存在,非前程序訴訟(即本院90年度判字第388號案)中已存在。然再審原告提出之公函所述法令,及土地不屬河川區域之時間或不屬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水道其一定限度不得私有之事證,應存在於前訴訟過程中,本院前程序漏未斟酌云云。為此,以發見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為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三、確定判決係以:再審原告所指發現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為經濟部水利署92年4月28日水管3字第09250036600號函、92年6月12日水3管字第0925002250號函、臺中縣政府91年11月26日府地籍字第09130558400號函、91年12月12日府地籍字第0913393300號函、經濟部水利署91年12月18日經水綜字第09150582700號函、92年3月14日經水綜字第09250074470號函、臺中縣政府91年12月4日府地籍字第09131641800號函、92年1月14日府工水字第09200511900號函、司法院解釋、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然各該函件,俱在原判決於90年3月15日公告生效之後始作成,並非於前訴訟程序中存在之證物,無發現之可言。且各該函件,並未標示系爭土地之所在,亦不足以證明再審原告所稱系爭土地不在河川區域之事實,縱經斟酌,無從據以為較有利於再審原告之裁判。又司法院解釋、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均屬法律上意見之表示,無關本案待證事實之證明,並非證物,並不符合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之要件等詞,為判斷基礎,因而駁回再審原告於前程序之再審之訴。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未主張其發現本院前程序未經斟酌何項重要證物,而係對原確定判決之認定表示相異之見解,尚難認再審原告業已表明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之首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201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