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658號

復職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658號

抗告人
乙○○
相對人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復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再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其理由略以: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抗告人因有關復職等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711號、91年度訴字第4594號、91年度訴字第3509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2年12月18日、93年6月9日、93年6月17日以92年度裁字第1833號、93年度裁字第662號、93年度裁字第68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而告確定在案。抗告人以其住所設於苗栗縣,應予扣除在途期間12日,計其聲請再審之期間。惟查抗告人遲至94年6月6日始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本件抗告意旨猶謂:抗告人不服政府政策未考慮公務人員權益,台灣金屬礦業公司未依法核准其復職云云,經核其抗告僅泛稱其本件實體法上之主張,對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聲請再審而駁回其所提之聲請,並無一語提及,其抗告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658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復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