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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461號

有關補償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高啟燦黃合文林茂權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46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縣林園鄉公所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1664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本院94年度裁字第01664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聲請再審部分,雖是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惟依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就此部分,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聲請人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則另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46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補償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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