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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46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46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縣林園鄉公所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1664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本院94年度裁字第01664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聲請再審部分,雖是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惟依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就此部分,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聲請人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則另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