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391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39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8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第2項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92年度裁字第1661號裁定駁回後,曾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95年度裁字第287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書、主文無訴訟標的,依法為無效,且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等語。惟查,原裁定係以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而駁回該次再審聲請,究竟原裁定之論斷與內容有何合乎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事實,上開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及,僅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規定,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39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