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65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965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於民國90年12月10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詢,其於49年4月15日參加勞工保險至64年2月轉投公務人員保險,可否申請勞保老年給付,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90年12月24日台勞保二字第0061574號函復抗告人,以依行為時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尚無保留原有勞保年資之規定。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決定認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僅為事實敘述及理由,非為行政處分,而不予受理,抗告人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嗣抗告人於95年4月24日致函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有提起訴願之意,經行政院以95年5月3日院臺訴字第0950020977號函知抗告人,上開行政院訴願決定已審理終結,無法續為審理。抗告人以95年5月13日函復行政院,未陳明對於何行政處分不服,僅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6月16日勞保二字第0930029088號函影本。行政院以95年7月13日院臺訴字第0950088393號訴願決定,以抗告人上開95年4月24日之函文,既未陳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文號,不合訴願程式,應不受理;至所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6月16日勞保二字第0930029088號函影本,亦非屬行政處分,併予指駁等語。抗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原裁定以:(一)關於抗告人不服行政院95年7月13日院臺訴字第0950088393號訴願決定部分:抗告人於95年4月24日致函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之函文,不符訴願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經行政院函知抗告人補正,抗告人僅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6月16日勞保二字第0930029088號函影本,尚難認為合法之補正,訴願決定予以不受理,於法尚無不合。退步言之,縱認所補正之行政處分文號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6月16日勞保二字第0930029088號函,查該函文係就抗告人93年6月6日函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公保相關疑義,答復僅為單純事實之敘述、理由之說明,何況就是否合併計算勞保年資核給老年給付,為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並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6月16日勞保二字第0930029088號函,對抗告人之權利尚不發生具體之法律上效果,自非行政處分。本件訴願決定予以駁回之結論並無不合。抗告人對該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自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裁定駁回之。至抗告人此部分誤列勞工保險局為相對人,毋庸再命補正,附此敘明。(二)關於抗告人併向相對人請求核給老年給付及賠償精神損害新臺幣2,629,200元部分:按關於勞工保險保險人對於各類勞保給付之核定,基於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第19條規定,目前實務上認其性質係屬行政處分,本院81年度判字第515號判例可參,且為授益處分。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請領老年給付,須向相對人申請,經相對人審核後作成核給老年給付之行政處分。本件抗告人既尚未向相對人申請老年給付,亦未經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課予義務之訴,請求相對人核給老年給付,不備起訴要件。至於抗告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部分,係以前開行政訴訟是否成立為據,前開行政訴訟既經駁回,此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生逢戰亂識字不多,訴願格式未符在所難免,抗告人自49年參加勞保至64年,勞保費均由投保單位繳與勞工保險局,故列勞工保險局為相對人並無違誤,抗告人投保15年以上,已符老年給付相關規定,為此求為廢棄原裁定,判如抗告人原審起訴之請求等語。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或依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有行政處分並經過訴願為其前提,若無行政處分或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屬不備起訴要件;依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亦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屬不備起訴要件。而若不備起訴要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即得以裁定駁回之。經核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並未向相對人申請老年給付,且亦未經訴願程序,即逕行提起課予義務之訴,請求相對人核給老年給付,顯不備起訴要件,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違誤,抗告人之抗告狀,未記載任何理由指摘原裁定有何違背法令等情事,其抗告意旨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6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