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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9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998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415號判決,關於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本院94年3月24日94年度判字第415號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雖是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惟依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就此部分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至再審原告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則另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