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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98號

有關國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998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415號判決,關於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本院94年3月24日94年度判字第415號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雖是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惟依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就此部分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至再審原告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則另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9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國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