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01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017號
- 聲請人
- 甲○○
送達
園縣
上列聲請人因級俸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當事人遇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固得聲請法官迴避。惟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須在客觀上足使人疑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若僅為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法官參與別一事件之裁判,所持法律上見解,對於現繫屬事件之當事人一造不利者,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2年度裁字第1163號裁定聲請再審,並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163號及其前次之本院91年度裁字第1153號裁定,係理由不備之非法裁定,故承辦該二裁定之法官廖政雄、吳錦龍、趙永康、林清祥、鍾耀光、姜仁修、鄭淑貞、林家惠、劉鑫楨及吳明鴻,均有偏頗之虞云云,而聲請上開法官迴避。惟依上開所述,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須在客觀上足使人疑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而裁判之理由縱有不備,尚非在客觀上足使人疑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況聲請人所稱關於本院92年度裁字第1163號及91年度裁字第1153號裁定之理由不備情事,核屬聲請人之一己歧異見解,依上開說明,更不得謂該等裁定之承辦法官有偏頗之虞。是聲請人據以聲請上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