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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017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017號

聲請人
甲○○

             送達

             園縣

上列聲請人因級俸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當事人遇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固得聲請法官迴避。惟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須在客觀上足使人疑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若僅為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法官參與別一事件之裁判,所持法律上見解,對於現繫屬事件之當事人一造不利者,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2年度裁字第1163號裁定聲請再審,並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163號及其前次之本院91年度裁字第1153號裁定,係理由不備之非法裁定,故承辦該二裁定之法官廖政雄、吳錦龍、趙永康、林清祥、鍾耀光、姜仁修、鄭淑貞、林家惠、劉鑫楨及吳明鴻,均有偏頗之虞云云,而聲請上開法官迴避。惟依上開所述,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須在客觀上足使人疑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而裁判之理由縱有不備,尚非在客觀上足使人疑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況聲請人所稱關於本院92年度裁字第1163號及91年度裁字第1153號裁定之理由不備情事,核屬聲請人之一己歧異見解,依上開說明,更不得謂該等裁定之承辦法官有偏頗之虞。是聲請人據以聲請上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01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