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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043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04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教育部間級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本院88年度裁字第315號裁定、中華民國89年3月23日本院89年度裁字第403號裁定及中華民國90年8月15日本院90年度裁字第603號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在本案終結前為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案件若已終結,已無應為之訴訟程序,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9日以本院88年4月15日88年度裁字第315號裁定、89年3月23日89年度裁字第403號裁定及90年8月15日90年度裁字第603號裁定之法官對各該本案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經查聲請人聲請時,前開案件訴訟程序均已終結,揆諸首揭說明,已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04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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