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850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85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
代表人
孫慈悌

上列聲請人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0059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級審法院,一經裁判即告確定,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者外,不得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對本院確定裁定所為不服之表示,不論其用語如何,均應以聲請再審論。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書狀雖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然其係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00597號駁回聲請人前次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有所不服,依上述說明,其係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次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二、本件聲請人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本院96年度裁字第00597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6年4月2日收受原裁定,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期間,應自96年4月3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7日,迄至96年5月9日(星期三)即已屆滿。聲請人遲至96年7月27日始以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方式聲請再審,亦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據,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又聲請人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訴狀內表明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項法定程式之欠缺且不屬由審判長限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事由;另聲請人雖曾於96年4月11日、96年4月24日具狀聲請延長不變期間,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0條第1項規定,不變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其聲請於法不合,且未經本院裁定准許,應逕認本件聲請再審因逾期不合法而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85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食品衛生管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