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298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茂權鄭小康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298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0129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須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方得為之。又再審之訴狀內,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亦規定甚明。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依法表明,則其再審之訴即非合法。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4年度判字第0129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再審狀及補充理由狀意旨略謂:原審未針對其請求,詳為查證事實;再審被告於拆除房子前,沒有給予陳述說明機會,未依法行事,就予以拆除,顯有瑕疵,爰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而對於原判決究竟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何項再審事由及證據,並未具體指及,顯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29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