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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861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茂權鄭小康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861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上訴人
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丙○○
參加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東港東隆宮
代表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略以:㈠私有土地核有土地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情事,其所有權視為消滅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7款規定,關於其消滅登記應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為之,並不限於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詎原審援引違背上揭土地登記規則之內政部民國75年6月25日台(75)內地字第418876號函釋(下稱內政部75年函釋),認「原所有權人以外之第三人自亦無權單獨行使原所有權登記人之權利,而申請該管地政機關為土地消滅登記」,顯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㈡又土地法第12條第1項所指所有權視為消滅者,此土地消滅係一法律事實,本不待登記即失效力,則系爭原土地既已消滅,原登記資料之所有權人(包括本件參加人)記載實已失所附麗,不復具所有權人地位。詎原審未察此節,逕認上開內政部75年函釋所示「土地所有權人」即係「原所有權登記人」,以之認定本件消滅登記應由原所有權人申請始為適法,自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顯然錯誤等語,為其理由。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無非係執「上訴人為依時效取得系爭土地之權利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7款規定得單獨為消滅登記」、「系爭原土地既已消滅,原登記資料失所附麗」等業經原審摒棄不採之前詞意旨,進而對原審加予指摘,泛言其所為得適法援引內政部75年函釋以及將該函釋所稱「土地所有權人」指為「原所有權登記人」之相關論斷,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錯誤云云,經核尚難認已具體表明原判決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即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土地皆為經土地總登記而來,其所有權人分別為中華民國、屏東縣、本件參加人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東港東隆宮所有及洪式龍等人共有之土地,均為已登記之不動產,而非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此為業經原審確定之事實,則系爭土地顯非取得時效之標的;又行政法院於案件審理結果,遇有多種獨立的理由足以支持判決之成立,法院只採用其中一種或數種為理由之情形,或支持主文成立之理由記載有簡略之嫌,尚不構成判決理由不備的瑕疵,即尚不得認定判決違法;綜觀本件原審判決,已就上訴人請求判決聲明逐項論述,足以支持判決之成立,就上訴人其餘攻擊方法,不影響本案判決結果者,不一一論敍,於法尚無不合,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86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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