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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62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62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329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對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329號裁定不服(原審法院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關於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部分,依上開規定,應專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