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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626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登科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梁松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62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329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對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329號裁定不服(原審法院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關於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部分,依上開規定,應專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葉 百 修

法 官 藍 獻 林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梁 松 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626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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