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682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682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項、第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因徵收補償事件,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4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於前程序之上訴,再審原告不服,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關於再審原告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以判決結案。)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68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