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17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178號
- 聲請人
- 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送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劉致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49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具體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5年度裁字第149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系爭貨物是否為熱敏電阻,存有極大爭議,雙方各自提出多項鑑定報告支持其立場,然因本件判斷涉及高度科技專業性,絕非原審法院憑一己主觀認知所可論斷,應依職權將系爭貨物送請權威鑑定機關詳予審查鑑定,始為適法,並援引鈞院92年判字第1423號、92年判字第1568號、92年判字第643號、92年判字第54號等判決見解為據,主張原裁定違法。然原裁定竟未對此上訴理由表示意見,已違反前述鈞院近來判決所揭示凡涉及高度科技專業性,顯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云云。本院經核其狀陳各節無非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1496號前程序及實體所為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其所再審之95年度裁字第1496號裁定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及,則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