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178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鑫楨陳秀美梁松雄劉介中戴見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178號

聲請人
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劉致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49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具體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5年度裁字第149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系爭貨物是否為熱敏電阻,存有極大爭議,雙方各自提出多項鑑定報告支持其立場,然因本件判斷涉及高度科技專業性,絕非原審法院憑一己主觀認知所可論斷,應依職權將系爭貨物送請權威鑑定機關詳予審查鑑定,始為適法,並援引鈞院92年判字第1423號、92年判字第1568號、92年判字第643號、92年判字第54號等判決見解為據,主張原裁定違法。然原裁定竟未對此上訴理由表示意見,已違反前述鈞院近來判決所揭示凡涉及高度科技專業性,顯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云云。本院經核其狀陳各節無非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1496號前程序及實體所為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其所再審之95年度裁字第1496號裁定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及,則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178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