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04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04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教育部間級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本院88年度裁字第315號裁定、中華民國89年3月23日本院89年度裁字第403號裁定及中華民國90年8月15日本院90年度裁字第603號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在本案終結前為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案件若已終結,已無應為之訴訟程序,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9日以本院88年4月15日88年度裁字第315號裁定、89年3月23日89年度裁字第403號裁定及90年8月15日90年度裁字第603號裁定之法官對各該本案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經查聲請人聲請時,前開案件訴訟程序均已終結,揆諸首揭說明,已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