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86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867號
- 聲請人
-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送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聲請再審,請求廢棄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23號裁定,向本院聲請救助,惟其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釋明,難謂合於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