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789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789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謂:授課教師於學校催繳成績時甫告知學生應繳交期末報告暨報告應遵循之格式,旋即送出零分成績,與信賴保護原則不符。況於該師送出成績前,抗告人已依規定繳交報告,非如系上所言未繳交報告。且相對人國立臺北大學就本件成績評量,在學校現行規定有欠周延情形下,堅持依學則第58條規定由任課教師提出,致影響抗告人權益,處理過程顯有瑕疵。按依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抗告人因授課教師給予零分成績,相對人又未合情理為適當處置,致抗告人無法繼續受聘為兼任講師,權益顯受影響。本件成績評量係因學術派系之爭而生,此由抗告人與該名授課教師之溝通過程與臺灣高等法院相關之刑事判決記載可知,顯有裁量濫用之情事;且該名教師未依學校所定期限繳交學生成績,於學校催繳成績後,竟以學生未繳報告為由將全部修課學生一律評以零分,顯有消極不行使評分(裁量)權之作為,而有裁量怠惰之瑕疵;復觀諸相對人公共事務學院書函及臺灣高等法院相關之刑事判決內容可知,此項成績缺乏正當性,亦有判斷瑕疵之違法。故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涉及事項雖有判斷餘地而應予尊重,惟本件既有上揭裁量瑕疵之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與第319號解釋意旨,法院應例外加以審查其裁量或判斷是否違法或顯然不當云云。

三、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係就其授課教師就「量化研究方法」一科所為之「成績評定」及相對人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申訴評議決定」聲明不服,但「成績評定」及「申訴評議決定」,並未改變抗告人之學生身分而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非屬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意旨,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於法不合,因將抗告人在原審之訴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又本件抗告人在原審之起訴既不合法,則其實體事項之爭執,自無從審究。抗告論旨,無非就本件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指摘本件成績之評定與信賴保護原則不符、處理過程顯有瑕疵、有裁量怠惰之瑕疵、有判斷瑕疵等違法情事,法院應例外加以審查其裁量或判斷是否違法或顯然不當云云,而其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並無一語指及,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789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