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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084號

退休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趙永康劉介中林茂權鄭忠仁黃本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08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退休事件,對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6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再審事實,而未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法定再審之事由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民國(下同)88年度判字第3945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提起再審之訴,均經本院分別以90年度判字第1283號、91年度判第2417號、93年度判字第499號、95年度判字第405號判決及95年度裁字第61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無非係就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規定與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等事由加以主張,認本件有司法院釋字第188號、第193號、第213號解釋後段之適用,乃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聲請再審云云。惟查,原確定裁定係以不合法而駁回該次再審之訴,本件聲請再審,雖有表明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之規定為聲請,然其所陳各節,均為關於實體事項之爭議,而對其所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一語指及,依首揭說明,難謂其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黃 本 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08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