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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899號

年資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登科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899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銓敘部
代表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又按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是以提起該條所定課予義務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逕提該訴訟,自非法之所許。

二、緣抗告人曾任軍職,於47年10月31日以上尉階級離職,嗣轉任公務人員,因對於退休年資計算結果產生疑義,乃於77年1月30日具狀向銓敘部「申復」,經銓敘部以(77)臺華特二字第143062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覆稱略以:「臺端函稱國防部已將年資證實,請儘速發給退休金一案,經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77)基填字第837號函復略以:『甲○○君曾任軍官年資9年6個月6日,仍請依照本室(72)直相字第2750號函規定辦理,本室並未同意併發公務人員退休給與。』依上開函釋,本部確實無法辦理。臺端仍有疑義,請逕洽國防部。」在案,乃抗告人未經訴願或復審程序,於95年5月12日向原審起訴,主張:㈠原處分撤銷。㈡被告(即相對人)應作成將原告(即抗告人)軍職年資9年6個月6日與公務人員年資18年11個月合併計算之行政處分云云,業據原審法院於95年8月9日行準備程序時闡明綦詳,有該準備程序筆錄。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未經提起訴願,既為抗告人所不否認,則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原審從程序予以核駁,雖非依此意旨,然其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抗告意旨,求為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葉 百 修

法 官 藍 獻 林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899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年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