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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4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高啟燦侯東昇黃合文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4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729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無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4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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