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4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件,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2365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落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規定。依此規定必須裁判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脫落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如原裁判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情形,聲請人僅對原裁判理由不服,則顯與聲請裁判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有應迴避法官而未迴避,又原裁定、前審判決及再審判決均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案例法之法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等語。經核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已審酌該案全部訴訟標的而加以裁判,訴訟費用亦已諭知,並無脫漏。聲請人上開意旨係對原裁定理由表示不服,依上開說明,顯不合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