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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45號

聲請補充判決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高啟燦鄭小康黃合文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件,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2365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落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規定。依此規定必須裁判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脫落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如原裁判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情形,聲請人僅對原裁判理由不服,則顯與聲請裁判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有應迴避法官而未迴避,又原裁定、前審判決及再審判決均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案例法之法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等語。經核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已審酌該案全部訴訟標的而加以裁判,訴訟費用亦已諭知,並無脫漏。聲請人上開意旨係對原裁定理由表示不服,依上開說明,顯不合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4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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