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6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62號
- 聲請人
- 甲○○
送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信義區興雅國民小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尚積欠新臺幣20萬元之就學貸款,可向臺灣銀行查證云云。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