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6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67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目前生計均受區公所低收入戶之救濟,每月領得新臺幣八千元及三節之有時發放救濟物品,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需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低收入戶救濟品通知單、每月受領救濟金新臺幣八千元郵局提領證明,惟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