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01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鄭淑貞黃清光林樹埔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019號
再 審原 告 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01894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定。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4年度判字第18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