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13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135號
- 上訴人
- 翔御龍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7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且虛設行號之佳寬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惟上訴人確有進貨事實,且交易當時,經上訴人查證該公司確為正常公司,故上訴人與該公司交易並無不法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