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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814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奇福姜仁脩葉百修楊惠欽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814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代表人
施栢齡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3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伊所有系爭坐落台南縣北門鄉○○段1407-1號土地係作休閒農場使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以及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仍屬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0條農業用地之規定,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應課徵田賦,不應課徵地價稅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81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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