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85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852號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謂:㈠抗告人提起本件確認「取消計點8點」之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乃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所提起之「確認訴訟」,並非依訴願法第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所提起之「訴願」及「撤銷訴訟」。原審裁定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2號解釋擴張解釋為限制學生提起「任何」訴訟,並執此限制抗告人提起「確認訴訟」之權利,顯有裁定適用法令不當之違法。㈡本件「確認訴訟」之標的乃「現時」仍存有爭議之「取消計點8點」之法律關係,尚非並無爭議之「計點4點」或「博士學位」之法律關係。原審裁定將確認「計點4點」或「博士學位」(均非確認訴訟之標的)之法律上利益,誤指為確認系爭「計點8點」(確認訴訟之標的)之法律上利益,從而推論系爭「計點8點」之爭議「已消滅」或「已成過去」,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誠屬謬論。㈢相對人主張該校冷凍空調工程系學術委員會之說法,與由黃文雄等9人組成之學位考試委員會之審查結果認為抗告人「並無抄襲」結果相左,是以,關於抗告人計點論文抄襲與否之爭議「現時」仍繼續存在,故抗告人就有爭議之法律關係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無疑。㈣本件訴訟係「確認取消計點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並非「確認授予學位之法律關係存在」之訴,其所爭議者乃「計點」而非「學位」,故本件訴訟之最終目的絕非為取得學位。又計點爭議並非附麗於「在學」學生之身分上。故該校若確有不法匿、飾、增、刪計點之情事,業已「畢業」之學生對於該不法行為仍得爭執之。況相對人鄭永福副校長已批示,授權機電科技研究所逕復抗告人之函,已確認冷凍空調工程系「取消計點」為無效。然而,抗告人畢業「後」,該校竟否認機電科技研究所之前開公文書,立場莫衷一是,產生「取消計點」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之爭議,而使抗告人計點之法律地位不安,而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云云。
三、經查,按各級學校與學生間具有特別權力關係,因該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之公法爭議,實務原持保留態度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此漸採放寬態度,在某些情形下,同意相對人得提起行政訴訟。至於是否得提起行政訴訟,一般係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以學校對於有關學生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端視其性質而定,如屬發生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之法律效果者,應認其為行政處分,若僅屬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未達侵害學生受教育權利者,因欠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效性」,尚非屬行政處分,即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查抗告人係相對人學校機電科技研究所學生,因其所提交博士學位考試之論文有抄襲之嫌,經相對人所屬冷凍空調工程系學術委員會於民國94年5月3日決議,取消抗告人於該校博士班計點論文之計點,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準此,抗告人所受取消其於該校博士班計點論文之計點,其效果僅使抗告人必須重新提出其他論文供計點,而延後接受口試,取得學位之時程,並未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如有不服,除得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當無提起任何行政訴訟之餘地。從而,原審法院以其提起確認訴訟,於法不合為由,從程序駁回,於法亦無違誤。又按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非有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即所謂有請求法院保護之必要之一般實體裁判要件,於行政訴訟法第6條有明文規定之。本件抗告人於94年10月31日以新發表論文重新申請論文計點,並於94年11月5日通過口試,正式取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足見兩造縱使對於系爭94年5月3日決議是否發生取消抗告人之博士班論文計點之效果,以致其論文計點的法律關係是否繼續存在?曾經存有爭議,因為事後抗告人已實現其爭議的最終目的(取得學位),無再爭議之必要,且已經畢業,喪失學生身分,所謂計點爭議失所附麗而消滅,迨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時(96年1月29日),前述爭議亦已成為過去式,抗告人現在公法上地位並未因此受有任何不利益效果,若不尋求判決確認,將來也不會受有任何公法上不利益效果。揆諸前開說明,故原裁定就抗告人在原審此部分確認之訴,有上述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情事,以其此部分之訴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予以駁回,自無違誤。綜上所述,原裁定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