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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143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吳明鴻鄭小康林茂權侯東昇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143號

聲請人
美商‧壯生和壯生股份有限公司(Johnson & Johnson)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

      林哲誠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270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273條,必須具有該條第1項、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自不得據為聲請再審理由。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認定當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意思之諭示,且判決理由與主文相牴觸甚為顯然者,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於原審已具體指摘前程序第一審判決適用商標法及行政訴訟法不當、判決不備理由及判決認定事實違反論理法則之處,原確定裁定竟認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前程序第一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據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另參照原確定裁定理由所載「至於上訴人所引據之上揭本院及原審法院另案判決意旨暨被上訴人另案審定意旨,均屬個案判決及審定,且各該案情與本件不同,自難比附援引,執為本件有利之論據」等語,可知,原確定裁定已為實體審理,卻又援用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顯有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法。㈡據以異議之「J&J」商標係著名商標,具極強之識別性,就二者商標之客觀圖樣而論,系爭商標「J.&J.」中之顯著及主要部分之外文「J.&J.」係由二含英文句號「.」之相同字母「J.」與一意指「與」、「及」之符號「&」所構成,此一外文與據以異議之註冊第762870、752082、748499、758087、747181、749112號等「J&J」商標比較,外觀上雷同,觀念上亦屬一致,彼此商標確實易致混淆,故依上開基準,二商標構成近似。且二商標所指定者均為日常用之清潔劑,單價較低,相關消費者對之所施之注意力亦相對較弱,以外文主要部分幾無二致之情形而論,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外觀上有使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自屬近似之商標,又二商標所指定者皆日常用之清潔劑,有使消費者產生混同誤認之虞。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論斷二商標不構成近似,未清楚說明心證之過程,即遽認二商標無致相關消費者混同誤認之虞,其判決理由顯有矛盾,應有違背法令等由,主張原確定裁定及前程序第一審判決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款、第2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云云。經核聲請人前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97年度裁字第2703號確定裁定以其雖主張前程序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惟核其上訴狀內容,無非就前程序第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任加指摘,因認其前訴訟程序之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尚難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並不相違背,與函釋、解釋意旨亦無相牴觸之情形。聲請人以其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執前程序所為主張,並為原確定裁定所不採之事由再行爭執,核無足採。至原確定裁定之主文並無與其理由為相反諭示,而顯然相牴觸之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情事,是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再審,亦屬無據。從而,應認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14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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