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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668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黃璽君林茂權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668號

上訴人
堅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邱政茂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略以:原審認定真正借款予訴外人簡仙助者為上訴人而非訴外人即上訴人股東楊生貴,未慮及一般人民對於法律關係及其主體之認知觀念與法律專業人士之落差,與社會常情不符;且原審對實際資金流動情形之認定,與經濟事實明顯不符,違反實質課稅公平原則;原審又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964號判決就系爭債權債務關係抵充順序之判斷,認定上訴人於原審所為主張屬對於法律關係之誤解,顯然違反行政法院不受民事判決結果拘束之職權調查主義,況上訴人何來誤解之有,就此未見原審陳明,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原審未詳為斟酌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重要帳證記載資料,僅憑臆測即作出系爭借款係上訴人自有資金之認定,與證據法則有違,亦與公司法第15條不符;原審又以楊生貴之繼承人申報楊生貴遺產時未申報系爭債權,即論斷系爭借款之原始出資人為上訴人而非楊生貴,缺乏直接證據而以臆測方式推論,倒果為因,顯有論理瑕疵,殊屬率斷,又上訴人於原審曾提出被上訴人另案認定系爭債權債務為楊生貴對繼承人之贈與,主張原屬楊生貴所有之系爭借款債權既已遭課贈與稅,自非遺產稅課徵標的,原審就此雖已調查該案核課情形,惟其據以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實情不符,認事用法顯有疏漏;原審以楊生貴借款予簡仙助本金高達新台幣5,530萬元卻未書立借據而與常理不合為由,認為借款人之實際出資人非楊生貴,亦屬臆測,不符論理法則;又原審不採信上訴人於原審所提明確資金流程,仍援引被上訴人之不實陳述為認定,亦有違誤;系爭借款非上訴人自有資金,原審對上訴人設算利息,顯有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當之違法,且與實質課稅原則有違云云。經核上開理由,無非仍係重述業經原審摒棄不採之略同前詞,進而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或與事實不符,或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有理由不備,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並與職權調查主義、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實質課稅原則等相悖,且有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當之違法,或泛引無涉之公司法第15條規定及一己意見為指摘,自難謂已具體表明原判決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66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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