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981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林樹埔侯東昇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981號

聲請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13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7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96年度裁字第133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其意旨略以:作成原裁定之法官有偏頗之虞,若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將影響公安、難期公平,聲請人已詳為證明法官有應迴避之事由,故本件當由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為當等語。查原裁定係以抗告人提起抗告已逾法定之10日不變期間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聲請人之再審理由,無非以作成原裁定之法官有應迴避之事由而不予迴避云云,惟並未具體表明原裁定有何合於其所指摘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之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首揭說明,自難認為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故本件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98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