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29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297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014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6年度裁字第01438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未指明條項)所定之再審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再審理由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惟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