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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00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劉鑫楨侯東昇林樹埔劉介中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700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此所謂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又如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地區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者。

二、本件抗告人以:程序部分:依學者之見解,原告就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對於該項訴訟之合法性,毋庸明示地說明其因系爭行政處分致其權利遭受損害。因此在訴訟中,就訴權之點可不置一詞。撤銷訴訟所謂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在「侵權處分」或「負擔處分」之相對人作為原告,根本毋庸釋明利益有無受損,稱為相對人理論。原告訴權有無之認定,一般均認為對訴訟之合法性而言,並不需要原告自己之權利損害實際上存在。就其所主張之權利是否為歸屬於原告之權利,以及在系爭案件,其權利是否實際上遭受損害,乃屬有無理由之審查範圍,與訴之合法性無關。欠缺權利保護,駁回原因係不合法抑無理由?近年傾向採訴訟無理由之立場(參見本院76年度判字第705號及81年度判字第1279號判決意旨)。又權利保護請求說認此乃實體審理之內容,應以無理由之實體判決駁回之(參見最高法院31年11月19日民庭會議決議)。另有學者主張權利損害之可能說,起訴便屬合法。又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16號判決:「當事人祇須主張該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亦即,行政訴訟法第4條所稱『認為損害其權利』,解釋上,法院僅能判斷當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在初步判斷下可能存在而並未自始地被排除,即被認為有訴訟權能。」與本院81年度判字第1279號判決:「但對於業已經過合法訴願及再訴願程序之事件,因不服再訴願決定,主張其權利被侵害,而提起行政訴訟,自應予以受理,合先敘明。」等意旨,原裁定謂不受本院81年度判字第1279號判決之拘束,其見解顯與本院不同,本院有統一以上見解,解釋闡釋之必要。本件乃屬有無理由之審查範圍,原裁定及原審法院94年度簡字第864號裁定均未實體審究,以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侵害抗告人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因未見本院加以闡釋,自屬意義重大,具原則性,而有請本院闡釋之必要。原裁定所引用之本院48年度判字第64號前判例係得否提起訴願之有無理由之判決,本件係訴願受理後之不合法駁回的裁定,兩者不同,原裁定援用不當,有依法無據之違法。實體部分:本案縱依爭點主義,也確屬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爭議。抗告人父母是否得為免稅額優惠,依訴訟標的理論,既然屬既判力範圍所及,自屬訴訟標的理由之補充增加,非屬變更或追加原處分違法事由。退步言之,爭點主義亦不符新法實施後之職權探知主義,不當限制人民追加變更爭執主張原處分違法之機會,不當侵犯人民訴訟權之行使,應改採總額主義。且援用本院62年度判字第96號及75年度判字第2063號判決意旨,有違憲侵害訴訟權之虞,此未見本院加以闡釋,自屬意義重大,具原則性,而有請本院闡釋之必要云云,提起抗告。惟核其抗告狀所載內容,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法院及本院前審業經主張而為原裁定及本院前審裁定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執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法院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裁定未實體審究,以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暨採爭點主義,均不當侵犯抗告人訴訟權之行使,而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抗告人提起抗告,依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抗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0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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