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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75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鍾耀光劉介中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775號

再審原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

上列再審原告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1513號判決,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原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民國94年9月29日94年度判字第1513號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7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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