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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01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鄭淑貞黃清光林樹埔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019號

再審原告
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01894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定。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4年度判字第18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01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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