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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078號

申請抵繳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奇福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078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46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金鑑,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4年度判字第4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07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申請抵繳遺產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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