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07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078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46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金鑑,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4年度判字第4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