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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46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461號
- 再審原告
- 上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 代表人
- 饒平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本院95年度判字第161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饒平,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說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5年度判字第16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