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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818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奇福林茂權葉百修王德麟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81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金門縣政府
代表人
乙○○
相對人
銓敘部
代表人
丙○○
相對人
金門縣烏坵鄉公所
代表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800號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18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中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81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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