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81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818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金門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 相對人
- 銓敘部
- 代表人
- 丙○○
- 相對人
- 金門縣烏坵鄉公所
- 代表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800號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18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中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