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536號

償還公費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鄭淑貞姜仁脩侯東昇帥嘉寶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53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軍軍官學校間償還公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51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具體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7年度裁字第51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無非謂:

㈠其在前案中(指原確定裁定),是以本院96年度裁字第864號裁定為再審對象,主張該再審對象之裁定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但原確定裁定卻以其未具體指明再審事由,而以裁定不合法予以駁回。

㈡按聲請人進行本件訴訟始終未經合法代理,因此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之再審事由。

㈢又就本案實體爭點部分,有關保證書上之簽名是否為聲請人所親簽,始終未經鑑定審酌,是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證物漏未審酌」之再審事由。

三、經查聲請人既然是以本院97年度裁字第518號確定裁定為再審對象,即應主張該裁定本身及該裁定所踐行之程序存在再審事由。但聲請人實際主張各項再審理由,卻均與上開確定裁定駁回之理由無涉,是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附帶言之,有關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之再審事由,乃是指「訴訟程序中曾由代理人或代表人為訴訟行為,但該實際為訴訟行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實質上並無代理權或代表權」者,不包括「自始未委任代理人」之情形,聲請人對此似有誤會,亦在此併予說明如上。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53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公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