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68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684號
- 聲請人
- 甲○○
乙○○
丙○○
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3138號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於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同法第273條之情形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7年度裁字第3138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自應專屬為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以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